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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9-01 浏览次数:830

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为受援人。

   (一)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2、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3、与法律援助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4、受援人因所需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