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开封市--志愿者助残官方网站~ 无障碍声明 | 邦邦听图客户端下载
志愿者助残您当前的位置为:首页>业务中心 > 组织建设 > 志愿者助残

河南省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4-12-01 浏览次数: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助残志愿服务工作,规范注册助残志愿者管理,促进助残志愿服务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残联组织注册登记或在社会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统称为注册助残志愿者。
    第三条  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接受助残志愿者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 招募
    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 条件
    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二)具有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注册机构
    市、县(市、区)残联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残联直属的事业单位或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残联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河南省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为注册助残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注册证号由18位数字组成,第1-6位数字为注册组织所在地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见附件2);第7-12位数字为志愿者出生年月;第13-18位数字为注册助残志愿者个人代码,一般由所在地的注册机构根据助残志愿者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残联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残联组织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助残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服务与对接
    第十一条 服务
    (一)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看护照料、心理辅导、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文化生活、权益维护、出行服务、残疾人大型活动等,填写《河南省志愿助残服务记录表》(见附件2)。
    (二)残联组织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向注册助残志愿者发布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注册助残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打造“关爱残疾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品牌。
注册助残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助残志愿者在残联组织指导下结成助残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二条  对接
    (一)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残联组织、助残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未成年人注册助残志愿者应参加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二)各级残联组织可依托残疾人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助残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助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省残联组织联络部负责全省注册助残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督查。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广泛推行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
    (二)市、县两级残联应普遍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安排专人负责助残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每年填写《河南省志愿助残服务工作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至省残联组联部。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应通过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助残志愿者服务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工作。
  (四)残联组织负责助残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招募、注册登记、服务对接、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所属残联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实时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助残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助残志愿者应佩带以统一标识的标志。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需要场合组织助残志愿者进行宣誓。
助残志愿者誓词:
我愿意做一名助残志愿者,弘扬人道思想,践行志愿精神,不计报酬,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的美好生活和残疾人事业的光明未来,奉献全部爱心和力量!
    (五)注册助残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残联组织负责,对助残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助残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向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残联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助残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助残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助残志愿者在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助残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助残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助残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注册助残志愿者追偿。
    (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助残志愿者造成损害,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助残志愿者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