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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5-02-28 浏览次数:877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办公家具、图书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 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食堂用房;
(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车辆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气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其他办公设备等;
(四)专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测距仪、电视机、空调机,及其他一般设备等;
(五)办公家具、用具装置。包括桌子、椅子、沙发、茶几、文件柜、床,及其他办公家具;
(六)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如锅炉、文体用具、图书等。
第三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建立台账。使用部室指定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包括建造和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来源渠道。残联机关各部室年初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机关经费预算情况,经理事会统一平衡审批后,作为年度购建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使用或购建单位购建时提交书面《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并报财务部交理事长审批。无论任何渠道增加的固定资产均需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凭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第五条 残联机关内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变更时,使用部门双方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需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提交书面的《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核减固定资产台账,财务部负责办理上报申报手续。
固定资产的处置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化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报废等。
(一)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指固定资产以无偿转让
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理。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理。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七条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以办公室为主,财务部及有关部室配合,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清查时以固定资产台账为主要依据,首先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登记薄”进行核对,然后逐项核对固定资产实物,如有盘盈盘亏,按固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盘亏资产属于过失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部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避免因操作不当或未及时保养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九条 对单位目前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要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务部作相关财务处理,任何部室不得隐瞒收入和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属二级机构固定资产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