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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6-01 浏览次数:915

 
   
  慈善事业是分国忧、解民困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对于健全完善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开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开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全市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争取通过3-5年努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二、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慈善部门应与工商联、国资委、民族宗教委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大力发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投身慈善。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探索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依托“清明文化节”、“菊花文化节”等盛会,动员本地、来汴经商的成功企业家和开封籍知名人士捐助善款,奉献爱心,打造富有地区特色的慈善募捐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支持企业冠名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赠个人或单位,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6%―10%(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慈善组织。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一次性的捐赠款物,捐赠款物可以在当年一次给付慈善组织,也可以在2―3年内,分次给付。充分发挥统战、外事侨务等部门的优势,推动我市慈善机构与海外爱心企业、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加大集中募捐活动力度,将每年的5月18日定为开封市“慈善日”,市政府统一组织以“爱心一日捐”为主题的“慈善日”活动。 
  鼓励经常性捐助,培养公民的捐赠习惯,重视经常性慈善物资的捐赠及开发利用,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立募捐箱,建立网络捐赠平台等方式,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民政、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建立起经常性帮助困难群众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更多的社会公众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志愿者招募,设置志愿服务岗位,针对不同困难群体、不同困难需求,组织“一对一”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者和困难群众之间搭建起对接平台。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指导、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逐步推动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手册、海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五)落实和完善优惠扶持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建立健全捐赠回馈机制,对善款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要逐一建立档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上学、入伍时,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如需社会救助,优先照顾。来汴经商及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完善公益宣传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每月定期免费播放、刊登慈善宣传片、公益广告等,通过开辟专题、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努力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慈善品牌和慈善宣传栏目。 
  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建设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教育部门、民政部门配合慈善机构对其资助的困难群众资格进行审查;市政、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慈善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二)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 
  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边界。确保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列支开展项目所需成本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 
  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大力推动慈善组织公开透明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捐赠物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受赠人在使用捐赠物品时不受伤害。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开监督管理信息 
  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强化慈善行业自律 
  推动建立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制定慈善组织行业标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社会监督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方便群众随时提交投诉举报信息。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支持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曝光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政府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在全市各项评优工作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对认捐慈善冠名基金和当年一次性捐赠分别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个人,企业代表及捐赠者个人可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开展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担任社会职务。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出台有关措施,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教育部门要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支持高等院校、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建立慈善组织人才供给机制,研究和创新慈善组织人力资源动员开发制度,建立慈善工作者招聘、培训和激励机制,吸引乐于奉献的爱心人士投身慈善事业,推进慈善工作队伍职业化。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强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 
  抓好慈善宣传,由市委宣传部组织,设立“慈善宣传周”,市直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辟专刊专栏、组织宣讲、张贴海报、发放政策折页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相关政策,让更多民众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的教育内容,鼓励大中院校结合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慈善教育,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将慈善文化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内容,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文化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慈善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用典型艺术形象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鼓舞人。城管部门每季度在城区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慈善宣传标语、设立慈善宣传报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向基层延伸,社区、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张贴不同的慈善宣传标语、政策展板,设立兼职慈善宣传员,定期开展慈善宣传活动,使慈善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习惯和自觉行动。将慈善文化建设与农村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由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卫生、文广新、金融、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等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全市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合力。